Accounting026 (117)
István Hoffman:經濟學高等教育中的法律知識 作者:edutus Főiskola
(在自動註冊的情況下,系統自動產生的法院命令仍然存在 - 例如自動註冊活動範圍、公司資料中的付款參考號碼)。 對於自動程序中建立的註冊沒有任何法律補救措施,該註冊立即「合法」。 在我看來,合約性質不會因當事人不簽署智慧表格而受到損害——法定代表人的電子簽名可以與其連結作為認證。 順便說一句,自 2007 年以來,文件歸檔(包括電子文檔的數位歸檔)所需的法律法規已經出台。 這可以透過對目前服務於公司流程的軟體伺服器系統進行適當的IT開發來解決。 目前的合約式公司成立文件及附件都不是“智慧表格”,其電子化是透過掃描原始簽署的紙本文件“機械”完成的。 工商登記 A) 有必要對公司登記所需的隨附文件進行部分規範和部分放鬆管制。 同時,公司登記冊是許多其他國家登記冊的基礎,因此必須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經濟主管機關的需要。 從純粹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似乎不必要的數據(例如成員母親的姓名和住所)對於其他當局(例如稅務機關)來說卻至關重要,因此不幸的是,該領域的放鬆管制只能是有限的。 受益人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利潤損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多數意見認為,避險合約的目的正是為了讓受益人獲得基於原合約的預期利潤,因此除原合約與對價之間的差額外,受益人無權要求賠償損失的利潤套期保值合約的條款。
如果沒有這一點,可以假設取消或及時終止後的第一份合約是構成損害計算基礎的保障合約。 索賠人也可以根據合約標的的市場價格計算其損失賠償。 7.1.如果索賠人退出或終止合同,則可以根據承保合同計算損害賠償。 此規則也適用於權利人責任範圍內無法履行的情況以及拒絕履行的情況。 權利人可以對自己的違約行為進行辯解,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依據擔保契約主張賠償的餘地。 這種可預見性限制是否可以適用於避險合同,是《維也納購買協議》評註中有爭議的問題。 換言之,權利人是否可以主張避險合約或其一部分所造成的損害是不可預見的。 根據裁決立場,可預見性原則不適用於避險契約所造成的損害。 就我們而言,我們同意這樣的立場,即對沖交易不能預期異常甚至異常的市場價格發展,[37]換句話說,可預見性原則可以適用於特殊情況。
佔有與權利限制和喪失的製度類似,在這三種情況下,時間的流逝都會產生法律後果。 在佔有的情況下,這種法律後果是所有者失去對該物的所有權,而佔有者獲得所有權。 擁有該物品 15 年(房地產)和 10 年(其他物品)的人透過佔有權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不動產登記冊是真實的不動產登記冊,真實證明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 與財產有關的所有事實、數據和情況都可以在財產登記冊中找到。 公司登記 但權利人應在其應承擔的物品發生損害時,可以簽訂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公司對損害事件進行賠償,則損害賠償由權利人與保險公司共同分配。 立法或當事人的協議可能會偏離鄰居法的規定。 因侵犯個人權利而提出的基於客觀的索賠不會超過法定時效。 保護人的尊嚴載入《憲法》和《民法典》。 人的尊嚴屬於所有人,無論個人價值為何。
5)文章稱,“(…)汽車貸款受到基於美國自由模式基礎上採用的貸款抵押登記冊的極大限制,該登記冊取代了之前由公證人管理的公共信用登記冊。 在租賃協會的倡議下,2009年修訂了質押登記規則,不再要求將質押協議記載在公證書上,並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登記。 新民法典信用擔保登記系統創建的系統推廣了此登記系統,使當事人能夠在公證處進行初步身份驗證(用戶註冊)後,使用合格的電子簽名在線上登記系統中自行登記其留置權。 台北會計事務所 因此,可處置性在新刑法典中得到了更廣泛的使用。 在文獻和實踐中,正如其真實範圍一樣,將所有偏離立法的行為稱為處置性是不正確的。 即使在合約法領域,通常也很難決定哪些規則可以偏離,哪些規則不能偏離(例如,請參閱關於限製或排除時效期限的可能性的爭論),這在法人實體中更是如此。
資訊是指披露所請求的數據,數據主體可以以任何形式遵守。 如果違反(拒絕或不滿意)提供資訊的義務,可以啟動合法性監督程序。 這是個人權利的母法,因為所有個人權利都可以從中衍生出來。 這樣做不僅會損害自然人,還會損害法人實體。 只要違法者能夠證明某種排除違法的情況,就不算違法。 受害者不必證明侵犯其個人權利的行為是非法的,但犯罪者必須證明存在不違法的情況。 (但侵害人身權的事實必須由受害人證明。)。 人身權利的保護是一項基本權利,不能透過合約或單方聲明提前限制、排除或放棄。 這種法律關係是具有絕對結構的法律關係。 (「每個人都必須尊重」——「每個人」這個詞使它變得絕對。)。 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被認為對每個人都有義務。
然而今天,民間國家組織已經形成並穩定下來,並不絕對需要法院解決。 國家行政方案的支持者主要指的是,目前大部分監督不是由法官進行,而是由司法行政人員進行,因此這項活動不一定需要法官的配合。 從權宜和效率的角度來看,最優的解決方案顯然是建立一個涵蓋所有法人的統一的中央國家登記制度,但內部又根據三大法人類型群體進行區分——為法人的統治提供充分的保障。 同時,由於物質權利和其他憲法情況的不同,這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建立(更不用說為此所需的預算資源數量)。 同時,現有的法人登記制度雖然發揮了作用,但內部也存在諸多矛盾,其中最顯著的或許就是電子化成果的利用率較低,這也是一個事實。 因此,我認為到2020年,登記系統的相對近似和電子化可能性的最佳利用可能是基本任務。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調查的同時,2015年1月1日非營利組織和預算機構的登記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 對於協會和基金會的註冊,經過幾年的推遲,終於引入了強制性電子程序,並開闢了基於示範文件的簡化註冊程序的可能性。 隨著《公共財政法》的修訂,預算機構之間也引入了示範文件(《公共財政法》第 8/A 條)。 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預算機構也透過在譜系登記冊(雖然不是在法院,但仍在匈牙利國庫)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並透過從譜系登記冊中刪除而失去法人資格。 7.3 公司登記.避險合約必須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簽訂。
Attila Menyhárd 和 Iván Ferencz 都強調,為了在公寓租賃法規領域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需要進行旨在更好地了解社會狀況的社會學研究。 然而,根據他的說法,每週更換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案,儘管根據他的經驗,派對最終越來越頻繁地這樣做。 他補充說:“這對孩子造成的影響更大,而且他越小,因為小孩子還沒有長大,但高年級的孩子已經能夠在兩個房間裡生活得很好了。 ” ”這位律師補充說:「父母雙方都希望參與孩子的生活,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決定性的是什麼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他本人也認為新興的做法正在朝這個方向發展。 越來越多的情況是,父母以14 天(13 晚)為週期,不一定將時間減半,但例如,孩子前八天與父母一方在一起,五天與另一方在一起,然後是另一方反之亦然。 但周五到週一這一周以及接下來的周三到週四「換父母」的事實也「開始起作用」了。 合法地從公司提取資金並將其作為減少稅基的因素是立法者顯然不希望允許的可能性。
從催收費用統一費率的到期日和支付來看,它是否與永久法律關係或經常性服務相關,最終無關緊要。 根據指令,奧地利換置規則也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將催收成本統一費率規定為債權人的權利。 還需要指出的是,該指令制定的條款僅適用於執行私人和公共利益索賠的規則。 然而,它根本不影響會計、關稅和稅法方面,因此它們的解決方案仍然屬於成員國的權限範圍。 司法部正在製定一項單獨的法律,以解決在徵收費用統一費率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困難。 必須找到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該方案符合相關歐盟指令的規則。 向議會提交特別法部分取決於上述歐盟法規的修訂方向,該修訂目前正在布魯塞爾進行,IM也參與其中。 工商登記 [15] 《公司法》也包含一些有關股票發行的事實,可以作為確定高階主管個人責任的基礎。 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繼承人沒有義務同時埋葬,而是由其他人按照埋葬義務的順序在他之前埋葬,則該人有義務確保遺囑人的適當埋葬。 遺囑人可以在最終處置中規定,接受遺產的繼承人負有作為遺產債務履行的義務。 傳統的頒布通常是繼承人的負擔,但遺囑人也可以要求傳統向其他人提供某種東西或一筆金錢(子傳統)。 在這些債務中,最常見的是與遺囑人的贍養、護理、美容和醫療有關的費用。
借鏡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可預見性、非累積原則)。 對於一本主要面向匈牙利讀者且很大一部分面向執業律師的書來說,這種方法並不令人反感。 但在某些情況下,在分析我國長期存在的賠償法經典法律制度時,它會走得更遠,參考外國(主要是德國和英國)的實踐(例如,關於損害概念,第722頁)。 因此,如果在後續版本中進一步加強比較法律方法,這與本書的性質並不完全不同。 公司登記 可以看出,後者的提議是基於強制監管的原則,本質上是2006年的第三次Gt。 它將第 9 條第 (1) 款推廣到所有法人實體。 專業組織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指令條款不包括債權人有義務執行四十歐元的統一利率。 考慮指令中要求的規定,不要為國內企業設定比指令中包含的條件更嚴格的條件。
這是所有權僅在理論上在共有人之間劃分的問題,即使使用在各方之間劃分,名義上的所有權份額也存在於該物的每個部分中。 所有權終止的正常方式是該物易手,即他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僅相對地終止,即僅相對於前所有者而言,因為同時,所有權是有利於新所有者的。 因此,相關終止方式與取得所有權的情況相同。 § 但土地所有者可以要求所有權分離,即建築物屬於建造者,而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他。 然後,在建築物佔用的土地上建立有利於建築商的土地使用權。 必須根據結算時適用的價值支付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如果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或在使用外國材料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他就獲得了該材料的所有權,但他有義務向所有者償還該材料的價值。 這意味著甚至有可能獲得商業流通中被盜物品的所有權。 找到的東西並不是無主的,因為所有者並沒有故意放棄所有權。 任何透過官方決定或拍賣善意獲得該物品的人都成為所有者,無論以前的所有者是誰。
1959年民法典與民法典在此基礎上,他還將兩種違約的法律後果連結起來,並將收取費用統一費率定義為對延誤的客觀制裁。 基於此,與違約利息類似,無論債務人是否已清除其拖延,統一費率催收成本都適用。 催收成本統一費率的客觀性也體現在,在此金額以內,債權人只需證明債務人的遲延,而沒有其他舉證義務。 據此,債務人無法以未按時履行為由為自己辯護,因為他也沒有按時履行。 該指令的第(19)條特別提請注意,為了使逾期付款處於不利地位,必須向債權人提供因逾期付款而產生的催收費用的公平補償。 為了做到這一點,該指令應定義一個固定的最低金額,並且必須加上逾期付款利息。 根據條文(20),債權人除了有權獲得一次性支付內部催收費用外,還必須有權償還因債務人逾期付款而產生的其他催收費用。 這些費用尤其包括債權人因指派律師或討債公司而產生的費用。 縱觀上述司法實踐,我認為,對於高級官員法律關係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得出一兩個結論。 繼承人作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有義務在遺產設立時管理遺產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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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959年《民法典》生效前簽訂的貸款、租賃協議必須適用1959年《民法典》,但從新立法的角度來看,此類無效法律關係的解決似乎並不簡單。 民法典另一方面,不允許根據無效但「宣告有效」的合約內容進行結算。 相反,它規定,無論無效合約的內容或其中包含的賠償金額如何,對無償服務的補償都必須達到消除接受不可逆轉服務的一方的不當得利的程度。 設立公司 在此背景下,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不受當事人無效協議的約束,而是根據市場狀況決定對價的金額。 當然,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合約的內容來考慮利得,而合約因其他原因而無效,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是權宜之計。 然而,這部作品已有近半個世紀的歷史,因此在許多方面必然已經過時。
在匈牙利移植該指令時,匈牙利立法者也考慮了作為客觀基礎的製度支付徵收成本統一費率的義務。 因此,支付這筆固定費率費用的義務也出現在與收取費用固定費率相關的法律資訊中,作為逾期付款的客觀法律後果,儘管該指令並未強加這樣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有人認為,該規定作為客觀制裁並不違反指令,因為指令第 12 條第 (3) 款允許成員國製定比指令中包含的規則更有利於債權人的規則。 根據這一觀點,成員國立法者不排除將統一費率催收費用的償還定義為延遲的客觀法律後果,因為這無疑是對債權人更有利的規定。 有趣的是,值得一提的是,波蘭民法典的相關規則僅規定法人對其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 因此,與法律關係相關的損害賠償既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任何提及。 會計師 根據匈牙利現行法規,高級官員如果造成與該法律關係有關的損害,應與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管理人未在職權範圍內行事,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就不能說是連帶責任,而是要獨立承擔責任。 如果損害不是由高級官員造成的,則可以確定法人實體的責任。 如果成員或創始人權限範圍內的決定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當然必須認為該損害是由法人實體本身造成的。 在製定法人實體地位登記冊時,當然必須考慮歐盟的相關計劃,並確保適當的一致性。 還應該考慮到,在 2010 世紀初,這兩個大型註冊系統的電子開發都是利用歐盟資金進行的,其中所謂的有五年不變條款。
[7] 例如在美利堅合眾國的一些成員國。 您可以在此處閱讀有關 STEP 組織的首屆國際會議的資訊。 作為執業書記員,我們也知道,在小型定居點,收取程序費本身對公民來說就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由於根據政府法令,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據來證明其申請的內容,因此很少有人會處於負擔得起的經濟狀況,例如準備專家意見、準備佈置草圖等。 因此,我們認為將部分或全部程序費用豁免擴大到財產案件是有利的。 出現了一個實際問題,如果申請因正式原因被拒絕,客戶將無法再行使其合法利益,因為已經根據案情做出了決定(res 會計師 iudicata)。 2015年5月19日,瓊格拉德縣國家行政學院召開例會,縣內辦事人員也參加了會議。 本次學院會議議程的第三項是關於書記官職權範圍內的財產保護程序的資訊。 同時,法律統一委員會仍考慮維持先前共同通過的16項原則準則。 18日,土木學院院長提出了法律統一動議。 在籌備過程中確定,待修訂的原則指南中,還有26條是與其他學院共同通過的,因此修訂工作只能在這些學院的參與下進行。 對於共同指導意見,有關院校也表達了初步立場。